2004年12月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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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对行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案车主胜诉
李京华

  北京首例机动车车主对行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案,日前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某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赔偿车主周林4万元。
  今年8月,车主周林名下的一辆已经投保的起重车行驶中将一骑自行车者撞倒碾+`abFcd+(efgh压致死。由于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以致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交通队无法划分事故责任比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交警队的调解下,周林一方给付死者亲属10万元,作为“无过错赔偿”。事后,周林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于是,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
  法官认为,周林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死亡,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即5万元内对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而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超出了第三者责任限额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于超出部分,由于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应当由机动车车主周林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还认为,虽然《保险合同》中《第三者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约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约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所以保险公司以《第三者险》第二十三条约定为依据、提出的不划分事故责任比例无法进行理赔的抗辩理由,法院不能予以支持。(李京华)
  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志权:机动车撞死行人后,在事故原因无法确认的情况下,车主须依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无过错赔偿,但只知道“有责赔付”的保险公司却按照惯例认定:“没划分事故责任比例就没法赔”。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这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北京市首例机动车主无过错赔偿遭保险公司拒赔案一审宣判,其判例意义在于,保险公司目前必须依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为车主“无责赔付”。